2017年10月23日下午,正值党的十九大召开之时,由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为支持单位,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和中国金融信息中心联合主办,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上海市互联网协会参与协办,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支持单位的“贯彻信用条例 推进诚信建设”2017高峰论坛在上海市政协礼堂开幕。
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长、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裁刘小英,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会长乐贵忠,中国金融信息中心董事长叶国标等到会并致辞。上海市立法研究所高级顾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课题组顾问黄钰在会上解读了《条例》。圆桌论坛特邀嘉宾樊芸、严三九、李乃勤、谢圣美、陈斌在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饶明华主持下,分别从自己的实务操作和理论思考角度对“如何贯彻信用条例,推进诚信建设”表达了观点,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与会领导嘉宾为20家新近荣获“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资质的企业授牌。诚信企业代表发起的“贯彻信用条例,推进诚信建设”倡议得到了与会者的积极响应。
刘小英会长在致辞中指出,上海在社会信用立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上海市人大财经委联合市经信委等部门,克服“没有国家上位法,也没有国外和兄弟省市经验借鉴”的难题,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模式、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了上海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工作从零到一的突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作为信用服务机构,在起草过程中就多次参与立法专家会、调研会、立法论坛等活动,深感荣幸。
刘小英会长认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为上海信用城市建设保驾护航,构筑经济社会加速腾飞、跨越发展的新起点。其次,《条例》强化了信用服务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供给侧的支撑作用,将为信用服务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刘小英会长表示,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将和大家一起努力,根据《条例》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和谨慎原则,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征信产品和服务,为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背景资料: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自2016年2月份正式启动以来,在上海市信用立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共经历了3月完成政府版和专家版立法大纲、6月完成政府版和专家版条文建议稿、7月形成二合一草案、8月至9月两轮意见征求、座谈调研、10月11日转为市人大年度正式立法项目等五个重要阶段。2016年12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6月23日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首次明晰了“社会信用”的概念,认为社会信用兼具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两种属性,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条例》规范了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等流程,将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合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实施目录管理,对减损信息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信息事项,增加了公开意见征求和联席会议审核程序,防止“当归不归”和“无序乱归”。
《条例》强化信用联动奖惩,注重引导、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作用,以行政应用带动市场应用,发挥守信激励的正向引导作用,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规范严重失信名单的纳入程序和条件、完善名单救济和退出机制;除一般惩戒外还对具有严重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的信息主体明确了可以依法采取的特别惩戒措施;明确将法人的严重失信信息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信息相关联。
同时,《条例》加强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确定了四项权益,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主动修复权,和消除权一样,都是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
此外,《条例》还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条例力图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如鼓励信用产品创新、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行业管理等,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供给侧能力。